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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再簡更(一)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潘國文
再審被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程耀輝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程耀輝,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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