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勞小,16,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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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彩敦網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系爭資遣費數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以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惟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支付資遣費」,然原告並未表明被告應給付資遣費數額為多少,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支付資遣費數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資遣費數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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