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李恩慧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被 上訴人 家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祥
訴訟代理人 游祥榮
謝抒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上開裁定業於106 年9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