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陳志中即水寶堡早餐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古紹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