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勞簡,61,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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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61號
原 告 施妙慈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正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6,000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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