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司小調,1511,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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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小調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周金河即周斧金
相 對 人 吳幸福
相 對 人 吳淑華
相 對 人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本件聲請並未陳報相對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本件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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