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司簡調,2168,201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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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6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發等間確認分割協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

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此乃需經法院調查始得確認是否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調解程序原則上不經調查證據程序之本質不符;

又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分割協議無效,其性質係確認之訴,是本事件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

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顯屬違誤,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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