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司簡調,273,2017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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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周美金
相 對 人 蕭禹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美金等間變更負責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美金向聲請人申請貸款而遲未歸還,相對人周美金為禾勝服飾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其為避免遭聲請人強制執行,將禾勝服飾有限公司負責人登記於相對人蕭禹臣名下,聲請人為保全債權得代位相對人周美金請求相對人蕭禹臣變更禾勝服飾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相對人周美金云云。

然有限公司負責人之選任,係由公司股東為之,相對人周美金並未因而對相對人蕭禹臣享有債權,聲請人自不得行使代位權,再者,公司解除對周美金之委任與委任蕭禹臣皆非相對人等欲詐害聲請人對相對人周美金債權之行為,自非撤銷權行使之對象。

依民法第242條、第244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難謂有進行調解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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