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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沈榮昌
相 對 人 黎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榮昌等間變更負責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沈榮昌為德冠消防工程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然其為避免遭聲請人強制執行,將德冠消防工程企業社登記於相對人黎淑娟名下,聲請人為保全債權,得代位相對人沈榮昌請求相對人黎淑娟變更德冠消防工程企業社即黎淑娟之負責人為相對人沈榮昌云云。
然獨資商號負責人之變更並非財產權之處分,相對人沈榮昌並未因而對相對人黎淑娟享有債權,聲請人自不得行使代位權。
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難謂有進行調解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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