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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陳契源
相 對 人 李崇旭
相 對 人 張瀕水
相 對 人 翁振章
相 對 人 張振祥
相 對 人 陳素秋
相 對 人 陳素華
相 對 人 鍾寶蓮
相 對 人 陳契龍
相 對 人 鍾瑞
相 對 人 鍾盛
相 對 人 鍾宗
相 對 人 鍾川
相 對 人 張麗卿
相 對 人 張嘉銘
相 對 人 張陳緣
相 對 人 張陳金鳳
相 對 人 張正華
相 對 人 張正雄
相 對 人 張添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契源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正相對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同年5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茲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調解之聲請難認為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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