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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調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詹哲
相 對 人 蕭台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哲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
二、調解成立之效力與和解筆錄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聲請人自應特定聲請標的,始能明確既判力之範圍。
本件聲請人聲請塗銷抵押權,然依調解聲請狀爭議情形欄,無法得知本件聲請之標的,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4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僅函覆聲請之標的同聲請人之民事聲請狀調解聲明第一點所載,惟基於聲明之無色性,調解聲明欄豈能記載聲請標的,本院亦無從自聲請人之聲請狀全文得知本件聲請之標的,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調解之聲請難認為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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