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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調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許光輝
相 對 人 新北市永和區區長劉興邦
相 對 人 工務課李士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永和區區長劉興邦等間禁止強行規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強行規劃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損及聲請人權益,因而聲請調解。
查本件係聲請人對新北市政府所作對物一般處分不服,應提起撤銷爭訟救濟,依法應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而屬行政爭訟程序,本院無審判權,茲聲請人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而屬調解無成立之望,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訴願法第58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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