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司調,640,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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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調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陳國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文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調解聲明略以:請求將其與相對人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

惟查,相對人陳信佑籍設戶政事務所,住居所不明,故無從通知到場調解,此有其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相對人有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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