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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國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黎俊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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