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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柏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2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侵權行為之結果發生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既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
是聲請人所為移轉管轄之聲請非有理由,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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