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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121號
上 訴 人 簡安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皇馥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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