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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安宏
訴訟代理人 李正隆
林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漢皇馥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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