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小,1161,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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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161號
原 告 林婉婷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游育倫
林位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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