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222號
原 告 王東翊
被 告 洪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106年6月3日未補正,經本院認其訴不合法,於106年6月3日將原告之訴駁回。
惟查原告已於前揭駁回裁定尚未確定前之106年5月17日補繳裁判費。
是本院106年6月3日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即有未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