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277號
原 告 龍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光輝、徐湘堰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徐光輝、徐湘堰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