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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348號
原 告 美之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亞軍
被 告 蒲盛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依原告社區規約,住戶每月應繳交管理費新台幣(下同)400元,被告共計兩戶,自民國103年5月至106年2月,及103年1月至106年2月止計72期共計欠繳管理費28,800元,經管理委員會社區收費員,及月刊登錄,寄交存證信函催繳,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8,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支付命令費500元。
二、查原告前於106年4月27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訴訟,有本院106年度板司小調字第1294號給付管理費事件卷宗在卷可稽。
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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