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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43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三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成
訴訟代理人 吳彰
陳潮和
被 告 康喜軒食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裕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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