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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5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雪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雅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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