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小,161,2017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61號
原 告 林明星
被 告 范立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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