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小,1611,2017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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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611號
原 告 王逸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被 告 唐哲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月8 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本訴,有本院上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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