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小,1615,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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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61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詹文婷
被 告 黃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另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戶籍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臺北市信義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有原告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436第2項、1條第1項、第1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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