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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63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楊涵鈺
被 告 王浚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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