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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927號
原 告 林羿伶
被 告 丁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12月28日上午12時29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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