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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03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被 告 葉思瑜
高水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27日下午5 時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整理並提出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之必要修理費用明細表(分列項目、零件及工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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