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小,29,2017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9號
原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李尚泯
被 告 韋富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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