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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1號
原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若楫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漢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以未取得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提供之資料,而先向被告請求新臺幣(下同)1元之損害賠償,並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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