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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5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廖義成
廖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七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一七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三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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