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林鉅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