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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64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陳柏翰
被 告 阮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8月24日陸續分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詎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積欠遠傳電信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1,670元,而訴外人遠傳電信業於102年10月31日、103年11月28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迭經原告屢為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回執等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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