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小,765,2017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76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闕呈晁
被 告 許金旺(即李惠華之繼承人)
許瀚文(即李惠華之繼承人)
許珉慈(即李惠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惠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惠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李惠華尚積欠原告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72,542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之被繼承人李惠華業於105 年4 月23日死亡,而被告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為其法定繼承人,被告3 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惠華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借款契約書、繳款明細、被告戶籍謄本、本院105 年度司繼字第1526號公示催告公告為證。

被告許瀚文辯稱:業已辦理限定繼承,被繼承人李惠華生前欠很多銀行債務等語,被告許珉慈辯稱:不清楚被繼承人李惠華之債務狀況,利息太多了,確認原告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及繳款明細後,應該是有這筆債務等語,被告許金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綜上,被告3 人既為被繼承人李惠華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信用借款契約書、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