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小,817,2017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817號
原 告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被 告 張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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