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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82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陳盈君
邱漢欽
被 告 徐依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被告就原告主張其積欠貸款之事實俱不爭執,雖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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