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小,961,201706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961號
原 告 中和夢想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德源
訴訟代理人 楊淑蓉
被 告 程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社區住戶,依社區規約第10條之規定及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應繳交公設管理費及公電補助費。
公電補助費為住戶設立公司行號商業使用,應按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公電補助費,此收費施行年份已久,該住戶在民國(下同)104年12月以前皆依約繳納。
惟自105年1至11月至今為止,未按時繳納公電補助費,共計積欠11個月,共計新台幣(下同)11000元,雖經屢次催繳,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社區規約第10條之規定及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系爭金額不是管理費,是他們說的公電補助費。
這費用被告已經繳了9年了,105年因為被告房子要整修,所以大半年沒有人在使用,那是不是可以不繳公電補助費。
105年前有繳是因為被告房子是在做公司使用,當時主委說因為被告公司人比較多所以每月多繳1000元的公電補助費。
而且公電補助費的收費標準為何?被告只有二十幾坪卻要收那麼高的補助費。
被告有提議補助費應以坪數大小來收取各等語。
三、經查:
(一)原告社區第18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固決議:各樓層設立公司行號應繳交公電補助費(依第一屆區權大會決議)各等
語,此有該會議紀錄影本乙紙在卷可稽(支付命令卷第11頁)。惟原告自承原告社區第一屆區權大會之決議內容關
於公電補助費之收取係規定為酌收,並未就公電補助費之
收取標準明確規定,則原告請求本件公電補助費11000元(每月1000元,自105年1月起至同年11月止),難認有據。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11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