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小更(一),2,2017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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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游芊鈺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筱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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