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小調,49,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黃麗珠
相 對 人 陳曉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有通聯記錄查詢系統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管轄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