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小調,65,2017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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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韓其霖
相 對 人 張文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前揭管轄規定於調解程序亦得准用。

二、查兩造就本協議書發生爭議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分租協議書第5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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