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救,23,2017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張履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義雄間因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931號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所提起之106年度板簡字第931號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認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在案,有本院上開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提之訴即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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