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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00號
原 告 范瀚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先生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另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調閱本件相關資料,經該分局覆稱:1.上述時段於所內備勤,協助值班受理案件,無事故。
2.國中路156號糾紛,報案人暫予另一方自行調解,暫不提出毀損各等語,此亦有該分局106年3月17日新北警永交字第1063420957號函在卷可稽。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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