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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卓聖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請求撤銷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法院與執行案號,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記載應為之聲明。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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