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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13號
原 告 王建斌
訴訟代理人 徐千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台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1、2項所需之修繕費用及回復原狀費用分別若干?並提出詳細估價單(包含修繕項目)、修繕金額、回復原狀所需之項目、金額。
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3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被告王振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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