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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48號
原 告 黃鐸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麗雲、林宗賢、林珈均、林珈妤、林珈吟、林珈妏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范麗雲、林宗賢、林珈均、林珈妤、林珈吟、林珈妏等最新戶籍謄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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