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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96號
原 告 陳良富
被 告 琇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琇生
被 告 立彬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沈志龍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琇鴻實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46,573元,應繳裁判費260,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補繳260,1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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