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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07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漢
訴訟代理人 楊祖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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