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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3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正新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原告以對被告向正新之債權金額102,000元作為訴訟標的金額,尚屬誤會,本件應以被告向正新對本件不動產潛在應有部分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作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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