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39號
原 告 陳燕芳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金慧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柒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